案情簡介:
2016年5月趙先生與麥積區(qū)某建材廠簽訂了一份期限為四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5000.00元,但自訂立勞動合同后趙先生并未到該廠上過班、也未領取過工資,單位亦沒有解除與趙先生的勞動合同。2017年3月份,趙先生向麥積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該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其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間的工資。
爭議焦點:
簽訂勞動合同,實際未上班,能否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評析:
本案中,該廠與趙先生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形式上符合了勞動關系成立的要件,但是實際上并沒有形成勞動關系,對于該廠來說可以主張雙方之間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
從法律層面講,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從這一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來,勞動關系的建立,并非只要雙方存在勞動合同就存在勞動關系,主要是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有實際的用工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本案中的趙先生雖與該廠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不能僅就此認定趙先生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依據(jù)《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的規(guī)定,勞動關系的確認應從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考慮: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第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第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勞動合同只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協(xié)議,與勞動關系并不能劃等號。
反之,在實際生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卻存在實際的用工關系,在解聘勞動者的時候,用人單位主張雙方之間因沒簽訂勞動合同故不存在勞動關系,這種主張是不成立的。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仍然可以主張自己的相關權利。
綜上分析,本案趙先生申請與該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不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