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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延長1個半月,公司慘遭賠償8萬5
發(fā)布時間:2018-2-1 8:42:29  閱讀:1022

2012年11月13日,任劍飛入職北京天使公司,雙方于當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22年11月13日,其中試用期2個月。


任劍飛的月工資標準5萬元,轉正后工資標準相同。


2013年1月10日,公司與任劍飛簽訂《試用期延長協(xié)議》一份。該協(xié)議載明:任劍飛試用期將于2013年1月14日結束,經(jīng)公司管理層調查考核,綜合考核結果與實際表現(xiàn),未能達到公司要求,因此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相關規(guī)定,延長員工試用期2個月,直至2013年3月14日止,以作深入考核,原勞動合同除第1條第1項外,其他條款不變。


后雙方發(fā)生糾紛,任劍飛離職,主張公司支付2013年1月14日至3月14日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100000元,案件歷經(jīng)仲裁、一審、二審。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與任劍飛在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試用期為2個月,但公司又于2013年1月10日與任劍飛再次約定試用期延長至2013年3月14日。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構成違法約定試用期,理應按照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支付賠償金。


鑒于任劍飛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于2013年2月1日以后仍在公司提供勞動,故一審法院判公司支付任劍飛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34882.76元。


任劍飛與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北京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關于任劍飛正常工作至何時的問題。任劍飛提供的公司認可真實性的仲裁申請書中,該公司表示任劍飛自2013年3月4日起不到公司上班。據(jù)此,能夠認定在2013年3月4日前,任劍飛在公司正常工作。自2013年3月4日起,任劍飛是否仍正常工作,雙方存在爭議,任劍飛作為提供勞動的一方,應就其主張的正常勞動情況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


現(xiàn)任劍飛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自2013年3月4日起仍繼續(xù)為公司提供勞動,本院對于任劍飛所持的其仍正常工作的主張,不予采信。鑒于2013年3月份的4日之前僅3月1日為工作日,本院認定任劍飛在公司正常工作至2013年3月1日。


關于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問題。公司與任劍飛在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試用期為2個月,但公司又于2013年1月10日與任劍飛再次約定試用期延長至2013年3月14日。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構成違法約定試用期。公司應以任劍飛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照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任劍飛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支付期間為任劍飛正常提供勞動的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3月1日。對任劍飛要求的過高賠償數(shù)額,本院不予支持;公司不同意支付該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北京一中院判決公司支付任劍飛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84482.76元。


案號:(2014)一中民終字第02401號,為突出爭議點,省略了其它訴求,要了解全貌,請查閱判決書全文!


【實務評析】


有些童鞋看完這個案例后或許心存疑惑,認為雙方勞動合同期限訂了10年,試用期最長可以達到6個月,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僅為2個月,就算是再延長2個月試用期總共也才4個月,并未違反最長試用期6個月期限的規(guī)定呀。


其實,本案法院判公司賠償8萬余元的原因不是因為期限問題,而是因為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焙芏鄰氖氯肆Y源管理的童鞋可能忽視了該條款的存在,當員工試用不合格時往往會要求延長試用期或再次試用,根本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


本案中公司與任劍飛在2012年11月13日約定了試用期為2個月,但在2013年1月10日,雙方又簽訂《試用期延長協(xié)議》,約定延長試用期2個月,直至2013年3月14日止,屬約定第二次試用期,與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相沖突,因此法院認定為違法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法院判公司賠償了任劍飛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84482.76元。


注意,這里的賠償金是不包括該“試用期”本來應該領取的工資,實際上相當于要支付“二倍工資”了!


【要點提示】


1、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不要超過勞動合同期限所對應的最長試用期期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試用一次后不要再次試用。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的,視為違法約定試用期。


3、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比绻萌藛挝辉谝酝瓿梢欢üぷ魅蝿諡槠谙薜膭趧雍贤蛘咂谙薏粷M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應當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后果。


4、非全日制用工的,不要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約定了試用期,顯然也是違法約定試用期了,賠償金在等著你哦。。。